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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中,约定预先放弃利息抗辩权是否有效?有关借贷纠纷的这些问题,律师给您讲明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0 16:58:00    

无论是亲朋好友间的资金周转,还是个人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借贷在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法律风险。出现借贷纠纷如何应对?借贷开始前如何防范风险?6月10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借贷纠纷,泰和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于晓妮律师和董浩平律师不断解答市民来电,为市民提供公益法律咨询。

上午9点30分,热线电话如约响起。“去年初因为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就向朋友借了20万元,约定借期1年。当时对方让我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里面有一条约定,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无论借款期内国家利率政策如何调整,均放弃对超出法定最高利率部分利息的任何抗辩权和追索权,并同意按协议约定的年利率24%支付利息。”王先生告诉董律师,当时急着用钱就签了字。

“现在借款到期了,我实在没有能力按照24%的利率支付利息,就找对方协商降低利率,可被拒绝了。”王先生询问律师,他们签订的协议里,关于预先放弃对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利息的抗辩权和追索权的约定有效吗?自己是否需要按照 24%的利率支付利息?

董律师明确告诉王先生,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关于预先放弃对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利息的抗辩权和追索权这一约定,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董律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您与对方约定的放弃超出法定最高利率部分利息抗辩权和追索权的条款,实质上是规避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所以该条款无效。如果对方起诉要求按协议执行,法院只会支持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

张女士和李先生共同借款创业,签了一份借款合同。但是生意不太顺利,还剩30万元没还上。“出借人找到我,说可以免除我这30万元债务,不过需要让我说服李先生让其独自承担那30万元的债务。”张女士表示,当时一心想着能摆脱债务,就和出借人签了那份协议。“可当我拿着协议去找李先生时,他根本不同意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张女士询问律师,在李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和她私下达成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自己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根据您的描述,出借人同意免除您对剩余30万元债务的偿还责任,这部分约定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出借人不能再要求您直接偿还这30万元债务。”于律师表示,张女士和李先生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虽然出借人免除了您的债务,但这并不影响李先生对剩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依然有权要求李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于您和李先生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份额,所以如果李先生最终偿还了全部30万元债务,他有权向您追偿您应承担的15万元。”

问题1:借条中约定,借款人永久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否有效?

在2018年的时候,陈先生找到吴女士说急需用钱,想借10万元。吴女士当时想着大家都是熟人,碍于面子就答应借给他了,双方还签了借条,约定2019年底把钱还清。借条上还专门写了一条:“借款人陈先生在此不可撤销地、永久性地放弃对本借款债权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无论该债权经过多少年未主张,陈先生均承诺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有了这一条,吴女士也就放心了,之后也一直没有向陈先生催款。前段时间,吴女士想起陈先生的欠款未还,找他还款,但陈先生就是不还。吴女士很生气,就说要去法院起诉陈先生,要求他还钱。陈先生却称诉讼时效是3年,这都过了时间了,吴女士询问律师,借条里约定的“永久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陈先生是否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说法:吴女士,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自行约定的方式预先放弃。所以,陈先生在借条中承诺永久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陈先生是否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您的描述,借款约定于2019年底归还,而您在2024年才起诉,若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该债权确实已超过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陈先生依法有权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例如,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向陈先生催款的记录、陈先生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如果经审查不存在这些情形,法院应该会依据法律规定,驳回您的诉讼请求。不过,您可以仔细回忆一下在借款到期后的这几年间,是否存在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事实,若有相关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提交,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2:借款时利息约定不明确,还款时该怎么处理?

徐先生在2015年,因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找朋友黎先生借8万元。当时借条上写明先扣掉2400元,借条上还写着 “按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叁分,如不按半年利息为肆分”,但没说这是按年算还是按月算的利息。在借条上签字后,黎先生向徐先生转款77600元。后来生意一直不好,徐先生没能力还钱。前段时间,黎先生找到徐先生,要求他偿还本金 8万元,还有利息97500元。徐先生询问律师,当时自己只收到77600元本金,且借条上对利息也没有明确约定,黎先生要求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是否合理?自己到底应该偿还多少金额?

律师说法:徐先生,您提到借条中预先扣除2400元的情况,在法律上这被称为“砍头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您实际借款本金应该为77600元。您和黎先生均为自然人,借条上对利息的约定,既未明确是年息还是月息,也没有其他补充证据能确定利率标准,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借款视为没有利息,黎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应该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此,您只需要向黎先生偿还本金77600元。

问题3:投资款落空后起诉被驳回,自己的投资款还能拿回吗?

赵女士经朋友介绍,参与了某公司推出的一个投资项目。当时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只要投资10万元成为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一年后就能拿到10%的固定收益,要是逾期了还有违约金可以拿。赵女士觉得挺靠谱,就签了合同,把钱转到了对方公司账户。可等投资到期了,赵女士不仅一分钱的本息都没收到,还发现好多不对劲的地方:一起投资的人互不相识,资金最终都流向了一个叫陌生人李某的个人账户。更奇怪的是,李某还在到处拉新投资人“拆东补西”。赵女士一气之下,就联合了其他投资人,一起去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还钱并追究关联公司的责任。结果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起诉。赵女士询问律师,自己手中合同、转账记录什么都有,为什么法院会驳回起诉?自己现在该怎么做,才能把投资款拿回来?

律师说法:赵女士,您遇到的情况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您参与的这个投资模式已经触碰了非法集资的红线。那家公司的行为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当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且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您起诉后,法院应该是在调查后发现,你们投资的事件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只有让公安机关介入进行追赃,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涉案资金被转移或私分,保障所有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驳回了您的起诉。

对于您接下来的维权,我给您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您应该尽快向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一旦刑事案件立案,司法机关会对涉案资金进行统一追缴,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投资人。其次,暂时放弃“单独民事追偿”的想法。在当前“先刑后民”的原则下,即使您选择上诉,法院大概率也会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因为民事程序必须等待刑事程序得出结论后才能继续推进。所以,您现阶段把精力放在刑事报案上会更有意义。最后,您一定要警惕二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跟您说“再投新资金就可以优先回款”,千万不要相信,这很可能是犯罪团伙为了拖延时间、进一步骗取资金的手段。您要保护好自己剩余的财产,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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